股市陷阱之欺瞞客戶與濫調價位(股票交易盤面暗語)

欺瞞客戶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禁止券商及其從業人員的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違背客戶的委托而為其買賣證券;
(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3)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客戶賬上的資金;
(4)私自買賣客戶賬戶上的證券,或者假借客戶名義買賣證券;
(5)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6)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濫調價位
濫調價位是指采用人為方法,使股票價格不正常地上升,陷于“高處不勝寒”的境地,最后使一些不明真相的投資者飽受“套牢”之苦。
1992年,中創上海證券交易部因濫調價位而受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處罰。
1992年5月11日上午,上海證券交易所閉市的一分多鐘前,延中實業股票還不斷地以每股209元的價格成交,當時只需報入每股209元的買人價,就能買到延中股票,但中國新技術創業公司上海證券部場內的46號席位卻為一客戶輸入了每股220元的買入價,經電腦競價,以214.25元的價格成交,并成為當天的收盤價。